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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报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报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8〕1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核准效率,促进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流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核批机关为市(县)地税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7〕74号)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报由省局审定的权限下放到市(县)地税局,2008年5月31日前未报省局的房地产清算项目不需再报省局核批。
二、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凡经各市(县)局核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均报省局备案。具体备案的内容是: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或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统计表。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是税务机关重要的征管档案,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核结束后,要按照工作程序对上述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归档、登记、存放,切实做到建档及时,资料完整,存放有序,按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四、严格按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特别是对销售数额大、抵扣成本不正常、无增值或增值小,未预征或未足额预征、退税数额大的房地产项目要认真核实;各市县局不得擅自增加工作环节和核批级次,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对不按政策、程序、时限和权限审批的,将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2008年5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