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2009〕75号 2009.5.19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失效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条失效] 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二、[本条失效] 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