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8]63号 2008.6.16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本法规自2018年1月17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不能“以核代管”。要强化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收入类指标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要通过发票、工资表、材料出库单等成本费用凭证的审核,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费用,造成实际缴纳税款偏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要积极督促
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正确计算盈亏,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
核定征收工作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同一地方、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率基本一致。要积极创新合作方式和方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沟通衔接机制,共同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地税[2000]83号
)、《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皖国税发[2002]163号
),同时废止。各市可根据《
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