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3〕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现将《大同市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大同市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创造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市、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上、下联动管理体制的要求,现将大同市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要强化对物业管理的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发挥其职能作用。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监督县(区)物业管理工作。
2、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以及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活动,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6、会同市物价局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城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7、批准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8、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立面、违章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违法违规行为。
9、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10、负责物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公安部门全面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掌握登记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经常性地开展检查督促指导,协助办理辖区各类治安行政案件。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经常检查并取缔用住宅房屋进行福利彩票销售的行为。
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做好对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的筹措。
住建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督促解决工程质量遗留问题。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的要求配置,并在批准的规划相关文件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和生活配套设施。对在建小区的违规建筑物进行查处。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区域内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烟尘污染、噪声、油烟、废弃物等超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及物业管理经营者的侵害业主(消费者)权益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监督部门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并依据开发项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等级的收费指导价标准,监督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查处法违规收费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使用特种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气、供热正常运行的监管。
消防部门严格对建筑防火进行审核、验收或备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预防火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区域内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对住宅改办幼儿园、学生站等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管理物业区域内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并对住宅改办“小门诊”“理发店”“美容室”等行为查处取缔。
体育部门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健身器材的配置、使用和管理,负责对住宅改为商用的麻将馆、体育彩票站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整治非法安装广播电视设施。
园林部门负责居住区和单位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用地标准的审批,办理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手续;负责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管和工程竣工验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住宅改办“小饭桌”行为。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讯等部门要依照《
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终端收费,并根据产权性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二、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活动。
2、指导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并办理印章备案,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负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对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三级资质、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年度考评提出初审、初评意见,与其他资料一并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5、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6、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7、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缴、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8、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9、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属地管理权,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业务上接受市、县(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活动。
2、配合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负责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配合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划分,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并监督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配合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5、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6、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投诉。
四、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对所辖区域内业主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县(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2、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负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3、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负责派员参加清算组,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4、协助调处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5、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6、适时做好所辖小区内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满意度的调查,提出改进建议。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