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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14〕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区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一)国税部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含税率,下同)
(一)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统一以开票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上述地方税费附加的征收率若遇政策变化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涉及有关的政策问题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税收票证使用及会计核算
(一)税收票证使用
国税部门在为地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时,使用国税系统的征收票据。
(二)税收会计核算
1.在税收会计核算方面,统一使用国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核算,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会计核算、收入对账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在每月上报的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中,将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相关数据编入当期报表,汇总上报。
2.县(区)级以上国家税务局于月终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代征税费入库相关信息传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月在《税收月快报》报表中反映。
3.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附加后,若发生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协调。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附加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组织领导,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协调,密切合作,及时处理和反馈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
(二)做好委托代征协议签署。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签署委托代征协议,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为协议执行单位。
(三)开展广泛宣传,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张贴等方式发布地税部门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附加的通告(通告文稿见附件)。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将代征协议签订、政策宣传、工作沟通等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四)国税部门在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时,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依率征收,不得随意改变应税项目,变更税种,降低征收标准;国税部门每月应做好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收入对账、统计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五)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准确的代征税费征收率、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等信息,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可以试行联合办公、联合办税的方式开展工作。如果条件允许,国税局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增设地税服务窗口,由地税局派驻人员开展工作。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当地地税部门、国税部门协商确定。
(八)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代征地方税费附加的通告.doc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