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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全区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以购进农产品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生丝(厂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生丝(厂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全区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为:每吨生丝(厂丝)干茧单耗数量为3.3吨;鲜茧折算干茧的比例为2.7吨:1吨。
四、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做好台账管理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试点行业


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日期


期初库存类别

主要库存名称

库存金额(元)

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

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备注

农产品原料





半成品(在产品)





产成品





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





合计

——



——


纳税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填报,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期初库存”是纳税人2015331日的库存。

3.“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这些库存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是指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5.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填列,由纳税人利用其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数据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公告》的文件解读


一、为什么要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我区已成为全国重要的桑茧主产区,为支持以购进干茧、鲜茧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丝(厂丝)的缫丝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缫丝加工企业)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缫丝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三、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次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是以购进农产品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生丝(厂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生丝(厂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四、缫丝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局确定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缫丝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缫丝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制定缫丝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参考了行业标准、已将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其他省份确定的标准,同时兼顾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幅度,以及我区茧丝绸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制定全区统一农产品单耗扣除标准,具体为:每吨生丝(厂丝)干茧单耗数量为3.3吨。鲜茧折算干茧的比例为2.7:1吨。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331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54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办法实施前可作如下选择:尽可能销售完库存产品,不产生进项税转出;否则,试点纳税人应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八、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1541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