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5〕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8〕232号
)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1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掌握标准不一致、具体计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征管情况,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适合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统一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一)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业务收入,确定三档征收率。征收率如下:
级次 |
年业务收入额 |
征收率 |
一 |
不超过100万元(含)的 |
4% |
二 |
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含)的 |
5% |
三 |
超过300万元的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