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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矿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矿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351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万宁市农税局:
你局《关于采矿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你市国土部门出让鋯钛矿区采矿权,出让期限为6年,矿区面积0.226平方公里,内有部分水田、林地等农用地。对采矿单位在采矿过程中占用这些农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要依实际占地时间而定。按照《万宁市龙保鋯钛矿区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采矿单位每采空30亩,必须完成复垦并申请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开采。为此,你局可要求采矿单位在开采前进行申报备案,开采结束复垦后通知你局参与验收。对占地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一年的,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两年的,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0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