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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203号                                   2007年9月25日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票证服务中心:


为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换发普通发票领购簿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启用新的折本式《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由各市统一印制,其印制成本费用以及办税厅所需配备平推式打印机的费用,统一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收取标准的13%中列支。

二、普通发票印制几个问题

(一)为增强税源监控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从四季度起增加千元版货物销售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同时取消十万元版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二)为强化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从四季度起,将手工版普通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装订位置互换。将第一联作为记账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存根联。背涂防伪色块印在第一联记账联背面。在普通发票验旧时只须用紫色荧光灯照射第三联存根联,即可发现纳税人开具发票是否违章。

三、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使用问题

对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其实际销售情况,合理核定其普通发票月领购数量。同时取消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两个月剪角作废的限期开具规定,但要强化发票验旧供新制度,每次发票验旧时发票开具金额必须分月录入综合征管系统,以利于税源监控和合理调整定额。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和定额管理,省局确定在沧州和邯郸市国税局进行定额发票试点,根据试点经验择机在全省推行。

四、关于统一计算机开票软件问题

为在小规模纳税人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决定在网上报税系统的客户端增加普通发票开具功能模块,纳税人既可以用统一的软件开具发票,又可将开票信息直接写入网上报税系统,减轻纳税人的工作负担。具体使用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