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4〕134号

税谱®提示:本文依据的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已于2005年01月01日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 62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36号)下发后,由于该通知第二条中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奖(加薪)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注释不准确。为了规范征管,正确执行政策,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个人收入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上述个人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可将上述个人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