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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8〕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 国税发[2007]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除个体双定户以外的纳税人。
3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未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对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可每半年报送一次,在半年终了后30日内,将前半年度各月份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申报表可每年报送一次,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前一年度各月份(季度)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对原下发的各文件与32号文及本文不一致之处,请按32号文及本文规定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