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7〕24号
各市县农税局:
经农业部和省政府批准,海南省农垦总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组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股份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农垦总公司在橡胶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99.3958%。在组建过程中,农垦总公司将84家下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241宗、总面积2463019.6平方米的土地,以评估价201914677.36元作价入股橡胶股份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3〕184号
文)第一条第二款: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农垦总公司将土地作价入股符合上述条款,对橡胶股份公司承接农垦总公司的土地免征契税。各市县农税局请按附件所列的入股土地情况给予办理免征契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