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现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颁布执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认为第三条规定不严谨,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