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本文附件2失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不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编制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统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纳税人依照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并实行信息共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纳税人(不含“双定”户)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人(不含“双定”户)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加报审计报告。
上述数据资料仍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的,各市县国税局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另行提供。
各市县国税局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资料,要及时做好公告,以便纳税人更好的执行。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限为:按月报送的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度报送的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为了提高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保证采录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提倡纳税人选用电子介质(磁盘、IC卡、U盘)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同时,为确保财务会计报表质量,本年度内对纳税人采用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报表的,仍要求其报送纸质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接收管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计征部门负责接收、读入、审核、校验、存储和保管。
五、今后各市县局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网上、电话、邮寄)管理方式的,必须报省局批准后实施。对在本文下发之前已推行采取多元化办理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市县局,请于5月1日前将已推行的多元化纳税申报(网上、电话、邮寄)管理方式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六、对执行本通知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