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 琼府[2011]87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方式恢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 (2011年第2号
)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您所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应在次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您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08〕74号
)原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暂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补申报缴纳入库。您拟定补缴计划报送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若您在2012年6月30日后,就2011年12月31日前所取得的销(预)售收入,补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将从2012年7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8〕410号
)第一条、第三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