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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0〕3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废止第1条和第2条;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年9月1日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按我省现行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二、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按琼财税[1995]所字第407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问题按琼地税发(2000)19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200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