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4〕198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产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有关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6]2066号)第一、二条规定,本文第四条于2007年6月29日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废止第四条,其他条款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耕地占用税1000亩以上及契税计税金额10000万元以上省局备案的通知》(琼地税函〔2013〕769号),本文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废止第一条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海口、洋浦、澄迈地税局,琼海、文昌、东方、五指山、保亭、定安(市)县财政局,三亚、儋州、万宁、临高、屯昌、白沙、昌江、乐东、陵水、琼中(市)县农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在省地税局农业税管理局办理减免手续,其余的由各市县农税征收机关直接办理。
二、各市县农税征收机关要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对符合减免规定且材料齐全的,从受理、审核到办理减免手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情况较为复杂需向省局机关请示的,也应在得到答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由各市县农税征收机关办理的占用耕地100亩以上、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应在办结后的30日内报省地税局农业税管理局备案。
四、有关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减免税权限等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地税发[2000]266号)继续执行。
20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