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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垦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垦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琼地税函〔2011〕443号

政府办公厅:
转来的省农垦总局《关于减免垦区农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琼垦局字[2011]4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关于垦区职工住宅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垦区农场未将职工住宅占用土地过户到职工名下,该住宅用地属于垦区农场应税土地,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垦区职工住宅占用土地过户手续办理工作的复杂性及当前垦区资金困难的情况,对于今后垦区职工住宅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我们建议给予垦区三年的时间期限(2012年—2014年)完成职工住宅占用土地过户手续,此期间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则需补缴前三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垦区农场(社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及《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九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目前农垦体制管理改革尚未完成,垦区农场(社区)和工会等单位性质还没有确定为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权属也未发生变化,因此,暂不宜免征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农场偏远作业区城镇使用税计征标准过高问题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财税[2008]235号)的规定,由当地市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确定各市县辖区内的地区、路段、街道等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并发布执行。因此,垦区农场偏远作业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应依当地市县政府公布的税额标准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