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8〕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儋州市农税局:
你局《关于养殖场占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儋农税发[2008]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修建的畜禽养殖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对占用耕地修建各类畜禽设施,仍视作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养殖场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但对占用前款用地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200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