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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7〕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地税局在当地政府确定公布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前,应按原税额标准征收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工作,各市县地税局要做好政策宣传,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登记工作,要求纳税人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等税源信息,摸清税源底数。


2007年10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