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政字〔1998〕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1987年国家开征房产税时,广东省税务局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以及其他地区部分建制镇,因经济不发达,房屋建筑比较简陋的原因,暂缓开征房产税五年(自1987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止),1992年,海南省财税厅再次下文(琼财税[1992]地字第497号)继续对这些建制镇给予缓征房产税五年(自1992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止)的照顾。目前,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要求明确有关政策。根据近几年我省部分市县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地区部分建制镇的房产税继续缓征至1998年12月31日止,从1999年元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各地接到文件后,要做好恢复征收前的宣传组织工作,确保明年的房产税税款按期足额入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19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