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8〕2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税务证明管理机制。各市、县局领导要重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的工作,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税务证明管理制度,健全和细化税务证明台帐管理,落实责任,专人负责;
二、2009年1月1日使用统一格式的税务证明,样式见
通知
的附件;税务证明的开具方式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办理程序后再明确;
三、要掌握办理税务证明的内容和范围,办理税务证明的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提交办理税务证明的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准确无误地开具税务证明;
四、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需要办理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2]107号
)的规定执行;
五、各市、县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