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3年第2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应税收入不高于15,000元/月,征收率为0”修改为“应税收入小于20,000元/月,征收率为0”。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餐饮业个体户核定征收率由1.5%调整为1%。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序号 |
类 别 |
征收率(%) |
|
1 |
交通运输业 |
(1)货物运输业(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 |
1.5 |
(2)其他 |
1 |
||
2 |
采矿业、制造业 |
0.8 |
|
3 |
批发和零售业 |
0.8 |
|
4 |
建筑业 |
1.5 |
|
5 |
住宿和餐饮业 |
1.5 |
|
6 |
娱乐业 |
2.5 |
|
7 |
中介服务机构 |
2 |
|
8 |
其他 |
1.5 |
|
9 |
应税收入不高于15000元/月的 |
0 |
|
说明 |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