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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税〔2016〕18号                  2016-09-27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桂财税〔2018〕28号 规定,文件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税务局”,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广西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财税〔2020〕36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广西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与此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三、除铝土矿和石灰石以外,其他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调整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适用税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4.0%

2

金矿

金锭

3.0%

3

铜矿

精矿

2.0%

4

铝土矿

原矿

9.0%

5

铅锌矿

精矿

3.0%

6

锡矿

精矿

4.0%

7

锰矿石

原矿

6.0%

8

白银矿

精矿

1.0%

9

锑矿石

精矿

2.0%

10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

3.0%

11

非金属矿

高岭土

原矿

5.0%

12

萤石

精矿

2.0%

13

石灰石

原矿

6.0%

14

硫铁矿

精矿

2.0%

15

粘土


1. 制砖用粘土

原矿

2.5/立方米

2. 非制砖用粘土

原矿

0.5/立方米

16

砂石

原矿

1.5/立方米

17

滑石

原矿

1.0%

18

石英砂

精矿

4.0%

19

大理岩

原矿

8.0%

20

重晶石

原矿

2.0%

21

白云岩

原矿

3.0%

22

页岩

原矿

3.0%

23

膨润土

原矿

8.0%

24

砂岩

原矿

6.0%

25

方解石

原矿

2.0%

26

陶瓷土

原矿

2.0%

27

花岗岩

原矿

5.0%

28

矿泉水

原矿

2.0%

29

天然泉水

原矿

1.0%

30

耐火粘土

原矿

6/立方米

31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

2.0%

32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官网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