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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垦区职工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垦区职工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财税〔2011〕24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财办〔2017〕16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县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减免垦区农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琼垦局〔2011〕4233号)的批复(办公编号:4674),为支持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给予我省垦区三年的时间期限(2012—2014年)完成职工住宅用地过户手续,此期间对我省垦区的职工住宅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职工住宅用地过户手续,则需补缴前三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9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