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2011〕24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财办〔2017〕16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县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减免垦区农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琼垦局〔2011〕4233号)的批复(办公编号:4674),为支持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给予我省垦区三年的时间期限(2012—2014年)完成职工住宅用地过户手续,此期间对我省垦区的职工住宅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职工住宅用地过户手续,则需补缴前三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