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1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 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省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指定用于我省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五)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和城乡水务统筹的城市可将提取标准提高到30%。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国务院确定的南昌市、九江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萍乡市、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宜春市、抚州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提取、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省级资金配套;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堤防除险加固;泵站更新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蓄滞洪区建设;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中央和省在当地安排的水利项目资金配套、城市防洪及水源工程建设,其次主要用于本级重点水利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项列收列支。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时,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应当商同级发改部门,用于防汛、岁修等水利事业部分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