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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通知
晋自然资函〔2024〕258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2号)、《关于贯彻落实〈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建立矿业权评估分级组织实施机制,确保矿业权评估机构遴选工作全过程公平公正,持续优化矿业权评估领域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密衔接,明确权限

为便于矿业权出让、登记和矿业权评估工作衔接,保持权限一致、权责对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厅研究决定,市、县级出让、登记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开展,各市局不得再委托或下放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公平公正,公开遴选

各市局在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机构遴选工作时,对各类具备资格条件的市场主体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通过随机摇号、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不得设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准入门槛或资格条件,不得禁止或限制省外注册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来我省执业。

三、信用约束,加强监管

各市局应加强对在当地执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质量考核工作,强化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信用约束,逐步规范和加强矿业权评估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未按时完成相关委托任务、评估报告质量不过关、评估结果不达我省规定标准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同步建立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我省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予以限制或禁止。

各市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组织开展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及矿业权评估机构遴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5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