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0〕3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万宁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分立后存续方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新设方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石梅湾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曼宏有限公司为其唯一股东。2009年8月12日经省商务厅(琼商务更字[2009]211号)批准,同意该公司存续分立为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派生分立为海南海伦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伦公司)和海南海琴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琴公司)三家企业。派生分立的两家企业同于2009年8月12日经海南省商务厅批复(琼商务批字[2009]32、33号)同意设立,股东同为曼宏有限公司。2010年3月29日经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同意(万土环资用[2010]44、45号),石梅湾公司将其名下的8宗土地分割转让给海伦公司和海琴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75号
)第四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用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因此,对海伦公司和海琴公司承受石梅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属,不征收契税。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