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0〕319号
省法制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文件规定,我局及时成立了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通过认真对照清理依据,我局已对牵头起草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三个税收规章进行了初步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上述三个税收规章是在2007年10月份之后发布并实施的,且《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曾于2009年2月份做过修改,本次清理未发现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上述三个税收规章不存在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三、上述三个税收规章与其他税收规章之间不存在不协调的问题。
四、上述三个税收规章在清理过程中尚未发现其他问题。
因此,我局认为上述三个税收规章应继续有效。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