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赣自然资规〔2025〕4号
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直属其他单位,各有关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监管,不断规范从事自然资源相关业务工作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亲清政商关系和守法诚信的中介服务环境,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对《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行为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和机构,主要包括在全省从事自然资源相关业务工作的各技术支撑事业单位、国企、私企、协会、学会等组织和机构。
二、凡在全省从事自然资源相关业务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如有负面清单中行为的,省自然资源厅将视情依法对涉及的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行政许可、限制资质受理或行政许可、限制从业、纳入相关从业信用记录等措施。
三、负面清单中未尽事宜,由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机构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3〕5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22日
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行为负面清单
一、综合方面
(一)不得利用参与行政服务事项的影响力为个人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受托专家、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从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不得与行政服务事项委托方及相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不得利用技术服务期间的身份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机设置障碍进行吃拿卡要、收取费用等为个人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不得违规向委托方或相关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廉洁从业制度,加强员工廉洁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腐意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水平,敢于拒绝抵制委托方或相关工作人员的吃拿卡要等行为;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工作人员赠送烟酒、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为委托方报销应由委托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为委托方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违规宴请委托方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为委托方或相关工作人员借用钱款、住房和车辆等提供方便,不得为委托方或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投资入股提供方便,不得为委托方领导干部近亲属在企业任职或者开展与其所在单位职能范围内相关的经济活动往来提供方便。
(三)不得将论证、评审、评估等第三方参与行政服务事项违规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以及个人。受托专家、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从业规范、严格履行委托协议,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标准、时间开展和完成论证、评审、评估等第三方参与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将承担的第三方参与行政服务事项违规以转包、分包的形式再委托其他机构以及个人。
(四)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论证、评审、评估等报告。受托专家、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出具的论证、评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论证、评审、评估等规章标准,保证数据结果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不得擅自减少论证、评审、评估等项目或者降低标准、随意修改参数指标、伪造篡改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报告。
(五)不得泄露参与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受托专家、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强化保密意识,履行保密责任,自觉接受委托单位保密监督检查;不得非法复制、记录、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技术服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单位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违规获取和超越权限从事相关业务。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应当取得相关资质条件;不得采取欺骗、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相关业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或在委托单位授意下违规从事相关业务,不得违反委托协议从事相关业务或超越委托权限从事相关业务。
(七)不得泄露招投标信息和串通招标投标。第三方服务技术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串通投标,不得向他人或机构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
二、自然资源评估方面
(一)不得在评估机构的估价师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时开展相关评估业务;
(二)不得利用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业主单位直接指定或在中介超市中特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获得自然资源评估业务;
(三)不得违反评估技术规程要求进行评估、降低评估报告质量。
三、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面
(一)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乙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三)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五)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不得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方面
(一)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二)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三)不得在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四)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五)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六)不得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不得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五、测绘方面
(一)不得在未取得测绘资质情况下,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超越测绘资质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单位资质证书;
(三)不得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让或违法分包;
(四)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测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五)不得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
(六)不得未按保密要求保管涉密测绘成果,或使用具有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电子设备违规联网;
(七)不得擅自对测绘成果不正当处理、违规销售、商业性复制等;
(八)不得在测绘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