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1〕47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9〕102号
)、《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0〕28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审核经费拨付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县(区)地税局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清算鉴证和审核的情况及所需经费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编制预算,经省财政厅复核后将经费拨付给省局,省局再拨付给各市县(区)地税局,各市县(区)地税局将经费拨付给中介机构。
二、各市县(区)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已清算结束并缴纳税款入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及所需经费情况和以下相关材料上报省局。
(一)税务机关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核意见书(报告);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算审核报告;
(四)税款入库完税证明;
(五)需要支付的清算经费明细表;
(六)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三、各市县(区)地税局要认真做好下一年度的清算计划、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税款预测、经费安排计划等工作,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预算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和所需经费预计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四、各市县(区)地税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审核经费的支付、管理参照代扣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的规定执行。
五、各市县(区)地税局可委托业务能力强,信誉好的造价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项目的鉴证和审核,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同一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征纳双方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