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1〕5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第一条(七)项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收到《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1]167号)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省地税局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审核,并编制了审批事项目录。具体情况如下:
一、继续保留集中在省政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9项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的审批;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
(四)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或经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减免);
(五)契税减免备案(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
(六)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审批;
(七)困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八)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
(九)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审批。
二、取消的审批项目1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审批。
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项目,由于相关审批政策尚未出台,目前还不能编制目录,待相关审批政策出台后再行编制。对于其他保留的集中在省政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我局已完成了目录编制工作,现随文呈报,请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