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8〕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本文第四条已经废止或失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按照《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的要求,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
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是划分石脑油征免消费税的主要凭证,各市、县国税局要加强《证明单》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
三、从事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在申请领用《证明单》时,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国税局提出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向企业发给《证明单》。
四、《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县国税局根据管辖区域的需要量,向省局领取。鉴于目前我省没有从事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证明单》暂时不予印制。以后各市、县如有需要领用《证明单》的生产企业,请提前报告省局流转税处,以便及时印制、发放。(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