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6〕3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3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 17 号令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馈。
一、对《
办法》第五条中新办的
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无法预估的,在其生产经营的第一年内,可先按注册资金来确认其是否应设置账簿。
二、对《
办法》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为主的,即
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占缴纳税款总额50%以上的,由国家税务局督促建账和管理。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