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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9〕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经研究,现将免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9年7月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