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0〕2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本文件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部股权重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海航集团财[2010]14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18号
)文第三条:“(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的规定,你公司以所持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16%的股权和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38%的股权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所持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33%的股权对海航机场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所持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A股对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所产生的溢价收入,可在完成实质性交易的当年起按5年期限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