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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5〕817号                  2015-09-1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

根据5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管理省内异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业,要求其就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否则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核外来(省外来琼、省内跨市县)施工单位办理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如发现未按要求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照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若干事项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13〕148号第六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