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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本文附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失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是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指定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的管理员专人负责,确保《办法》得以落实到位。

二、负责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的管理员应定期深入生产企业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搞好相应的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必要的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三、各市、县国税局要对本辖区内的炼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凡符合《办法》规定的炼油生产企业一律确定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该行业的管理。同时掌握纳税人生产规模、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建立建全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资料档案,切实加强征管工作。

四、为了便于省局掌握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税收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各市、县国税局应将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即《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上报省局。并于每月20日前将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复印件)上报省局。

五、由于石脑油、溶剂油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下发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及调整计划,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销售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企业(即供应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应加强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及调整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局。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