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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桂国税发〔2008〕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2-21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意见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或因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需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申请核定表》(见附件2),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即可办理普通发票领购事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申请核定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