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电站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09〕427号
定安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变电站用地征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3号)第三条关于“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供电公司的变电站用地,包括变电设施用地、存放变电设备的仓库、保安室、值班楼等用地,以及变电站范围内的未利用土地均免征
土地使用税。对供电公司改变变电站土地性质,用于其他建设规划的土地,包括变电站内的办公楼、职工集资楼、对外出租的铺面等用地应征收
土地使用税。
20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