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5]228号
2005-12-30
税谱
®
提示:根据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鄂地税发[2008]115号
)
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
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
》 及其
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缴纳
企业所得税
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所得出的比率。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后,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别是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加强账册、凭证管理;有关纳税申报程序、征收管理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38号
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工作,对不申报或申报收入不实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核定征收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所发生的亏损,不能用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进行弥补,也不得享受
企业所得税
各项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弥补。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