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和个人承包项目经营等若干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3〕4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废止第一条至第四条,其他条款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省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3〕303号
)下发后,各地在征管过程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规范征管,统一执行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安企业带征2.4%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省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带征率的规定,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应按照省局琼地税发(2000)199号文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征管过程中,各地对某个行业(如建筑安装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统一按一种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可依法定计算过程换算成征收率计算征税,但必须由直属局行文明确,做为执行依据。
二、关于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问题
企业持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本市(县)以外地区经营(施工),其经营所得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是目前全国的统一规定,各地应遵照执行。对在征管过程中经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外出经营(施工)企业的核算情况与汇总经营所得在企业所在地计征所得税的要求不符的,应对其经营所得就地核定征收所得税。但在实行核定征收前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依据省局 琼地税发〔2003〕303号文第一部份第(八)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外出经营的企业,限期(时限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是季度申报纳税的特点)提供财务汇总核算资料和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申明逾期不报送有关资料审核的,将依规定就地核定征收所得税。
(二)向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函,反映该外出经营企业在经营(施工)地的财务核算情况不符合汇总经营所得在企业所在地计征所得税的基本事实,说明已限期要求企业报送有关审核资料,逾期将按规定就地核定征收所得税。
(三)凡对外出经营(施工)企业在其经营(施工)地就地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均应对其财务核算不符合汇总经营所得在企业所在地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事实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包括经营施工期短,不足一个企业所得税申报期的外出经营项目),再据以核定征收所得税。
三、挂靠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挂靠经营是目前建安市场实际存在的情况,考虑到挂靠经营主要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开展经营并通过被挂靠企业结算经营收入,因此挂靠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应由被挂靠企业负责计算缴纳。
四、查帐征收企业中部分经营项目不符合查帐征收的,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查帐征收企业中部分经营项目不符合查帐征收的,可对该经营项目核定其应税所得额(或按其所属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税所得额),合并企业其他经营项目应税所得额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当期不符合查帐征收要求的经营项目经营收入额超过企业当期全部经营项目收入额50%的,应改变企业的征收方式,将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变征收方式的程序和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省局琼地税发(2000)199号
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个人承包经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承包经营企业中某个部门或项目(工程项目),虽然不是承包经营整个企业,但其承包经营所得经确定有分配归承包者个人的,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的承包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按其企业的规定健全财务核算,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其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按实际取得数额区别下列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承包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2)承包经营所得经确定为全部归承包者个人的,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按承包经营所得项目征收。
2、承包经营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应按其所属行业及同类企业的利润水平核定或按省局琼地税发(2000)199号文所列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据此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后,余下部份即为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再据以按税法规定的承包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无法掌握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核定的,可参照省局 琼地税发〔2003〕303号文第二部份第(二)条的规定,按收入总额带征1%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包经营支付其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对属于查帐征收的,应按财务帐册凭证记载的金额,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承包人也无法提供准确、合理的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薪所得和劳务、其他所得凭据的,各直属局应按该承包经营项目所属企业或本地同类企业的相关人员收入水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挂靠经营项目经确定属于个人承包经营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地点问题
(一)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人承包经营项目和挂靠经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由出包企业或被挂靠企业负责代扣在企业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人承包经营项目和挂靠经营项目,经营(施工)地在企业所在地的,其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出包企业或被挂靠企业负责代扣并在企业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到本市(县)以外地区经营(施工)的个人承包经营项目和挂靠经营项目,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个人承包者或挂靠经营者向项目经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