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稻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农字〔2024〕28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江西省水稻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水稻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行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良种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水稻品种生产推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坚持自主选育、创新引领、市场主导、农户受益,对单产水平高、优质专用性好、推广潜力大的水稻品种进行补助,一体化推进水稻品种选育和示范推广。通过水稻重大品种推广应用向前引导带动种业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深化科企合作,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向后加快我省优良水稻品种的示范推广和更新换代,为促进水稻大面积单产提升、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政策支撑。2024年,遴选水稻重大品种不少于6个,水稻重大品种在我省推广面积新增100万亩以上,实现全省优良水稻品种推广面积和单产双提升。
二、品种条件
1. 2012年1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
2. 申请品种的品种权属清晰、无争议,如申报企业不是品种第一选育单位,须与第一选育单位联合申报。有品种权保护的品种,申报企业应取得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
3. 在我省单产水平高、优质专用性好、推广潜力大的品种。早稻审定单产不低于560公斤/亩;中稻审定单产不低于655公斤/亩;晚稻早熟品种审定单产不低于570公斤/亩且米质达到部标或国标三级及以上优质米标准,晚稻中迟熟品种审定单产不低于580公斤/亩且米质达到部标或国标二级及以上优质米标准。
4. 2023年在我省推广面积5万亩以上(对2022年、2023年审定的品种不作此要求),且2024年计划新增推广面积5万亩以上的品种,种植区域相对集中。
优先支持纳入国家农作物优良品种推广目录和我省主导品种的水稻品种、推广面积大以及良种联合攻关、核心技术攻关和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种业重大科技任务选育品种。
三、申报主体
原则上为承担重大品种示范推广的种业企业及技术支撑服务相关主体,申报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所生产经营或推广的品种未出现严重缺陷,未发生重大种子质量事故。重点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本省认定种业骨干企业申报。允许注册地不在江西的种业企业申报。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2024年水稻重大品种在江西省内新增推广面积每亩补助标准不超过30元(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申报实际情况确定),单个品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水稻重大品种示范推广、开展配套技术服务、种子质量提升、推动品种更新换代等。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任务目标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思路目标、品种条件、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确认后实施。
(二)发布通知。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省农业农村厅在其网站发布遴选通知,并同步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网站上公布,明确重大品种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实施要求等内容,组织企业自愿开展项目申报。
(三)企业申报。企业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江西省水稻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并附佐证材料,装订成册,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审核备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申报资料进行评分,按照评分高低排序确定享受补助的企业和品种名单,并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五)签订任务书。省农业农村厅与实施主体签订任务书,明确具体研发推广应用方式、区域、资金用途、验收指标等内容。
(六)任务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并向项目实施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各实施主体要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及时记录品种推广和工作进展等情况,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组织验收。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品种性状表现、推广面积数量及带动单产提升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推广面积按照种子年度销售数量、亩用种量等进行折算(种子年度销售数量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及佐证资料)。省级专家组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测产等方式核实亩均产量和品种推广应用等情况。
(八)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任务量和补助标准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将分配意见和任务清单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和任务清单下达至项目申报地所在设区市;项目申报地所在设区市根据任务清单下达至项目申报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申报地所在县(市、区)按资金总额70%预拨至实施主体。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未通过验收的,收回预拨付资金。涉及省外企业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由其按程序拨付。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农业农村厅成立水稻重大品种补助试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组建省级专家组,负责开展技术指导、抽查检查及现场验收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定期调度、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并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指导督促加快预算执行,适时核查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收回补助资金,将涉事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申报品种审定(登记、认定)及享受种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强化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任务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实施效果不佳、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追缴补助资金。
(四)强化宣传引导。相关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于11月15日前将项目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抖音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推广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经验做法,展示工作成效,重点宣传对品种选育推广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积极营造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
附件:江西省水稻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附件
江西省水稻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
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牵头申报单位:
联合申报单位:
申报品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二零二四年 月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 牵头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成立时间、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主营作物种类、品种选育推广能力、补助品种推广能力等。
2. 联合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性质、职能、主要成果及承担水稻重大品种推广中的具体任务。
3. 牵头单位科研创新能力情况:包括科研人员数量及中高级职称人数、近三年企业科研投入情况、科研及示范基地条件(含南繁)、选育品种数量及推广应用情况、与科研育种单位开展合作情况。
二、申报品种基本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品种选育情况、审定情况、展示评价情况、推广情况(含近两年推广情况以及今年预计的种子销售量及推广面积等)及在推广过程中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服务情况等。
三、实施地点及面积
具体到县(市、区)、乡镇。
四、实施内容
详细阐述项目具体实施内容,每项内容的具体工作计划,以及通过项目实施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五、申请经费及用途
申请补助资金支出的具体内容及具体实施单位等。
六、保障措施
有关附件:
1. 品种审定证书(含审定公告)、农业农村部超级稻认定公告、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品种权人书面授权材料(申报主体非品种权人)等;
2. 申报主体法人证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近3年生产经营规范,未发生重大种子事件及无违法记录承诺书;
3. 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该品种种子入库量、2023年种子销售量,审计报告结论应有江西省2023年推广面积(推广面积按照江西省内种子销售数量、审定公告每亩用种量进行推算)等。
4. 其他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种子销售合同、进(出)库清单、种子销售发票或销售收款凭证明细等。
5. 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3份。
江西省水稻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
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