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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郑州铁路局海南疗养院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郑州铁路局海南疗养院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3〕15号

定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郑州铁路局海南疗养院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定安地税发〔201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郑州铁路局海南疗养院系郑州铁路局的内设机构,因此,其相关的申报纳税义务应当由其从属的独立机构郑州铁路局承担。郑州铁路局是国有特大型铁路运输企业,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等文件有关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二、根据文中附件《郑州铁路局关于明确郑州铁路局海南疗养院资产并入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通知》(郑铁企函〔2006〕142号,成文日期为2006年7月12日)的规定,郑州铁路局已明确将郑州铁路局海南疗养院资产(包括定安地税发〔2012〕141号文所涉及房产、土地)转到该局全资子公司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因此,你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向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就其承接的郑州铁路局海南疗养院房产、土地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税。


2013年1月11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