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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30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各市、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促进我区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有力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广西区税务局、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桂价认〔2006〕229号)第九条的内容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委托和下级价格鉴证机构上报的特别疑难、复杂、重大的应税物价格鉴证业务;广西区税务局直接委托的应税物价格鉴证业务;对市、县(市、城区)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应税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复核裁定业务。
地级市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所属县(区、市)税务机关委托和下级价格鉴证机构上报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应税物价格鉴证业务;该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稽查局直接委托的应税物价格鉴证业务。
各县(市、城区)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本地同级税务机关委托的应税物价格鉴证业务。县(区、市)税务机关所属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在办理税收业务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鉴证应税物价格的,应提请县(区、市)税务机关委托本地同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地级市城区未设价格鉴证机构的,该城区税务机关可直接委托该地级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应税物价格鉴证业务。
二、接受委托的价格鉴证机构征得委托的税务机关同意,在将委托应税物价格鉴证事项报请上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后,应当将报请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直接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应税物价格的,应当将委托情况书面通知同级价格鉴证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30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桂发改认证〔2020〕203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认〔2006〕229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84号)等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http://fgw.gxzf.gov.cn/zfxxgkzl/wjzx/tzgg/t13167588.s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