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1-27 云地税二字〔2005〕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昆地税二字[2004]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民政部门(街道办)投资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其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是否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相关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问题。为了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食其力,促进社会的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的规定,省局意见:对取得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民政福利企业证书的社会福利企业和生产单位,可按上述
财税字[1994]001号
的规定,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对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房地产企业,其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是否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政策问题。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规定:“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因此,省局意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按上述
财税[2002]208号
的规定及其陆续下发的一系列相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各项条件执行,同时,减免权限适当上收。现明确,对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由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关于产权属于厂长、经理(业主)的手机、汽车,其发生的电话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是否允许按50%在税前扣除问题。对产权属于厂长、经理个人的手机、汽车,其发生的电话费、汽油费、停车费等,不能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