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8)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第五条2010年12月30日废止
税谱®提示:因制定依据琼府[2008]74号文件2009年12月31日失效,自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营业税部分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 》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年4月3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就《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08〕74号
),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意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政策举措,各直属局要高度重视,明确并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的政策。
二、营业税减免的审批权限为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海口、三亚可下发到各分局。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出具有关完税证明。
三、《意见》第十条中的购房时间,可以购房发票(第一张发票)的时间,或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银行收款凭证)的时间,或其他合法凭证证明的购房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四、《意见》第十二条中,企业预售商品房的比例,按报建项目为单位计算;报建项目分期开发的,按期计算。主管税务机关要掌握预售进度,建立企业商品房预售台帐。企业商品房预售过半时要按规定及时将应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入库。
五、《意见》第十三条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为:
1、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三亚市城区和郊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为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县的为10%;
4、经济适用房的为3%。
六、《意见》中涉及的税收起止时间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各税种涉及的普通住宅标准认定按《意见》第九条执行。
七、省局要加强政策执行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纪检监察,对不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或对纳税人“吃、拿、卡、要”的要严肃查处。基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20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