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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发〔1999〕369号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变电站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的请示》(三亚税发〔1999〕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第三条所称的“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变电站用于变电生产的工业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变电站范围内的荒山、林地等尚未利用的,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给予减免税优惠,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1999年10月28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