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废止附件3简易程序流程图、附件4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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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
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主体 |
备注 |
一、税务登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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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或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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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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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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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件。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第四十四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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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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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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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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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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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第四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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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账簿凭证管理类 |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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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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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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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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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类 |
1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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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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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纳 税 申 报 类 |
1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
1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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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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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 款 征 收 类
四、 税 款 征 收 类
四、 税 款 征 收 类 |
18、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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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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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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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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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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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第九十八条 |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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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第九十三条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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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责令补贴印花税票,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伪造印花税票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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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且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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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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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税 务 检 查 类 |
2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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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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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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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税 务 检 查 类 |
3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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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发 票 管 理 类
六、 发 票 管 理 类
六、 发 票 管 理 类 |
3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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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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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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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拆本使用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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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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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未按照规定缴销、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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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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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虚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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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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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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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地税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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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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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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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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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税 收 票 证 类 |
46、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28号)第五十四条 |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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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28号)第五十六条 |
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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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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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纳 税 担 保 类 |
48、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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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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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纳 税 担 保 类 |
50、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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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违 反 注 册 税 务 师 管 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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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
省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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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
省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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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省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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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违 反 注 册 税 务 师 管 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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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 |
省级税务机关 |
情节严重的,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