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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09〕274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临高县农业税管理局:
你局《关于占用原“三资企业”用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临农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政府收回的工业用地再转让时,对土地受让人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2009年7月31日